电影单片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单片)材料标准: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1000——2500字(含标点符号及空格)的故事梗概(须与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报备梗概一致)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
3.编剧允许申报单位使用其作品进行备案申请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账单或资信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拍摄的文件;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0.如同时填报了联合出品单位的要提交联合出品的协议或合同,以及联合出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如报中外合拍,则需提供电影剧本一份及《中外合拍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二份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单片)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
3.处室审查。
4.主管领导审定。
5.告知与送达。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单片)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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